(2015)东执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立辉与张喜峰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辉,张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73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辉。被执行人张喜峰。上列当事人之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50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厚革审判员 金洪刚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