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子香申请执行赖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香,赖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黄子香,女,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271号1幢232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4203124129。被执行人:赖宗江,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太平村7组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5811054114。本院在执行黄子香与赖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控被执行人赖宗江的财产线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对王银贤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刚审判员 胡康审判员 刘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