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1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子香申请执行赖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香,赖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黄子香,女,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271号1幢232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4203124129。被执行人:赖宗江,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太平村7组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5811054114。本院在执行黄子香与赖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控被执行人赖宗江的财产线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对王银贤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刚审判员  胡康审判员  刘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