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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2301号

杜凤春与库尔勒华夏第一州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凤春,库尔勒华夏第一州酒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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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杜凤春,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辽宁省人,国企员工,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库尔勒华夏第一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慧。申请人杜凤春与库尔勒华夏第一州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31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79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萍

审判员 胡新安

审判员 段凤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