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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丽与遵化市东环南路永兴五金商店、鲁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遵化市东环南路永兴五金商店,鲁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732号原告:赵丽,居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赵云红。被告:遵化市东环南路永兴五金商店经营者:郝凤兰,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被告:鲁林华,居民,现住遵化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宗宝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诉被告遵化市东环南路永兴五金商店、鲁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2590.5元,保全费1814元,合计4404.5元,原告赵丽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