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赵丽与遵化市东环南路永兴五金商店、鲁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遵化市东环南路永兴五金商店,鲁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732号原告:赵丽,居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赵云红。被告:遵化市东环南路永兴五金商店经营者:郝凤兰,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被告:鲁林华,居民,现住遵化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宗宝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诉被告遵化市东环南路永兴五金商店、鲁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2590.5元,保全费1814元,合计4404.5元,原告赵丽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