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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25号之一

武汉市维克莎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维克莎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维克莎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东润上域B1-1802。法定代表人常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18号。法定代表人贺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维克莎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8日权利人武汉市维克莎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5566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983元、执行费5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的房产因他案已被本院查封,短时间内不能变现,除此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闵运桥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