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6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江泉诉史永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江泉,史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6271号申请执行人胡江泉,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史永强,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执行胡江泉诉史永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史永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史永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岩审 判 员 彭文涛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清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