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1执2860号

宁波市镇海顺欣轮胎有限公司、黄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顺欣轮胎有限公司,黄娟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86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顺欣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沈红霞。

被执行人:黄娟,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2860号宁波市镇海顺欣轮胎有限公司与黄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顺欣轮胎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增富

代理

审判员  陈蓉蓉

代理

审判员  张松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