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9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骆少波与王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少波,王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934号原告:骆少波,男,197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友,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娥,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陆明,男,198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骆少波与被告王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少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少波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家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