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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418号

姚桂苓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桂苓,王志国,冯淑华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姚桂苓,女,汉族,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王志国,男,汉族,地址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冯淑华,女,汉族,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桂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国、冯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国、冯淑华的个人账户已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