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姚桂苓,女,汉族,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王志国,男,汉族,地址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冯淑华,女,汉族,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桂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国、冯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国、冯淑华的个人账户已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