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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刚与被申请人赖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世刚,赖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刚,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赖高峰,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世刚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赖高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高峰存款(收入)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海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