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刚,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赖高峰,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世刚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赖高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高峰存款(收入)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海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