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执14536~14538号之二

周武、古雄辉等与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武,古雄辉,李岛马,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4536~14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武,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古雄辉,男,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李岛马,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徐闻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裕安二路融景园1栋商场101、201、301之301号铺,组织机构代码080773360。法定代表人陈儒能。申请执行人周武等3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咪王子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901~90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69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尚在处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圣春

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