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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807号

王艮女又名王凤盈、王强与齐凤林、齐维军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807号原告王艮女又名王凤盈,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王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齐凤林,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信用社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齐维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响沙酒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齐维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响沙酒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王艮女诉被告齐凤林、齐维军、齐维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王艮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王艮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王艮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强、王艮女承担。

审 判 长  高白玲

审 判 员  史瑞峰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