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807号原告王艮女又名王凤盈,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王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齐凤林,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信用社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齐维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响沙酒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齐维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响沙酒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王艮女诉被告齐凤林、齐维军、齐维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王艮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王艮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王艮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强、王艮女承担。
审 判 长 高白玲
审 判 员 史瑞峰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