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1438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彭文学,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朝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学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31549567。
法定代表人:肖楠,经理。
二、案件由来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重庆朝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15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朝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车管所,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其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新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5执143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洁
审判员 宋 仆
审判员 栗宏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