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万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莉,女性,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33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万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莉应支付贵州万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290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黄耀阳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