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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张斌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66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张斌,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思三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代理审判员  赵景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