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品辉,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勇与李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品辉因他案在本院有暂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刘勇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依分配方案本案实际执行到位37000元,被执行人李品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