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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135号

刘勇与李品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勇,李品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品辉,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勇与李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品辉因他案在本院有暂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刘勇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依分配方案本案实际执行到位37000元,被执行人李品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