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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申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35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职工。被告:申帅,男,1986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申帅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毋本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