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席文,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李舒,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申请执行人乐席文与被执行人李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1日权利人乐席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舒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舒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85289.38元,负担执行费受理费2854元、执行费11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闵运桥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传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