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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1573号

石跃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跃华,马勇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石跃华,男,193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马勇,男,1967年11月0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石跃华诉马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勇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 玲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