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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446号

毛晟毅与李彤、广州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晟毅,李彤,广州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雷善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446号

申请执行人:毛晟毅,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萝岗区,

被执行人:李彤,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广州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广华南路71号东翰园2座904,组织机构代码78605831-8。

被执行人:雷善衡,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毛晟毅与李彤、广州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雷善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李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毛晟毅偿还借款268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李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毛晟毅支付代理律师费158000元;

三、广州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雷善衡对李彤签署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芫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雷善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彤追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4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

审 判 长  彭建军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 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