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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4510号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7刑初451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李某,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0年12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李某饮酒后于2016年11月15日22时02分许,驾驶粤LCS14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汽车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26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