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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武军与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执异5号案外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王文斌。案外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武永峰案外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负责人蔡育民申请人安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申请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商人沟。法定代表人马某,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商人沟。负责人李怀斌,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某与被申请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以保全财产超出本院裁定的内容,不应冻结其公司的财产,要求解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案外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甘肃成县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胡志英审判员  安武民审判员  赵格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凯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