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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初明丽诉被告延边天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明丽,延边天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101号原告:初明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天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明丽诉被告延边天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明丽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初明丽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