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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216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朱文改、赵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朱文改,赵军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16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

法定代表人:张延庆,行长。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号。

委托代理人:李延龙,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员工。

被告:朱文改,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赵军红,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朱文改、赵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翟中宇

审 判 员  陈兆丰

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