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16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
法定代表人:张延庆,行长。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号。
委托代理人:李延龙,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员工。
被告:朱文改,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赵军红,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朱文改、赵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翟中宇
审 判 员 陈兆丰
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