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庆艳与张红霞、于凤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艳,张红霞,于凤杰,李春晓,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高庆艳。被执行人张红霞。被执行人于凤杰。被执行人李春晓。被执行人宋伟。本院在执行高庆艳与张红霞、于凤杰、李春晓、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