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孔繁礼与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礼,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470号原告孔繁礼,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陈国平,住天祝县某某镇。原告孔繁礼与被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孔繁礼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繁礼撤诉确系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繁礼负担。审判员 王金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旦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