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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孔繁礼与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礼,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470号原告孔繁礼,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陈国平,住天祝县某某镇。原告孔繁礼与被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孔繁礼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繁礼撤诉确系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繁礼负担。审判员  王金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旦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