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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雪琴与田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琴,田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吴雪琴。被执行人田俊伟。申请执行人吴雪琴与被执行人田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扬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吴雪琴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南扬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龙代理审判员  李 瑞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