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雪琴与田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琴,田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吴雪琴。被执行人田俊伟。申请执行人吴雪琴与被执行人田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扬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吴雪琴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南扬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龙代理审判员 李 瑞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