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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628号

李国法申请执行裴金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法,裴金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法,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被执行人裴金雨,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民,汉族,农民,现住淇县。

申请人李国法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国法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裴金雨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李国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