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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志成、郎丽梅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牟志成,郎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金宇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牟志成,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郎丽梅,女,1965年2月1日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志成、郎丽梅典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予以查封,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马琳琳

审 判 员 李   玉   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