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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2162号

刘某、王琦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王琦琦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2162号申请人崔绍航

法定代理人:崔得勤。申请人刘某,男,201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琦琦,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崔绍航

法定代理人:崔得勤,刘某与王琦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93043.12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琦琦、金融部门、房产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