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2162号申请人崔绍航
法定代理人:崔得勤。申请人刘某,男,201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琦琦,女,1993年11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崔绍航
法定代理人:崔得勤,刘某与王琦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93043.12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琦琦、金融部门、房产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