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7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谭进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进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7195号罪犯谭进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进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南市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46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进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进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柳州狱减字第18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进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谭进杰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进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13.6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谭进杰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进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谭进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进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