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明英,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姚孝萍与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