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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8223号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毛光福、郭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毛光福,郭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223号

原告: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下普坪村安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代理人:陈英,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浩,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光福,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被告:郭琼,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原告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光福、被告郭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光福、被告郭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光福、被告郭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