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223号
原告: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下普坪村安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代理人:陈英,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浩,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光福,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被告:郭琼,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原告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光福、被告郭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光福、被告郭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光福、被告郭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