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苏与宿迁龙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苏,宿迁龙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宿迁龙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巴黎新城商业街南区103门面。法定代表人:沙小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苏诉被告(反诉原告)宿迁龙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苏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宿迁龙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苏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宿迁龙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刘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反诉原告宿迁龙之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陈胜康书 记 员 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