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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1181号

石秀兰与管如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秀兰,管如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181号

申请执行人:石秀兰,女,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管如文,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石秀兰与被执行人管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管如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如文给付申请执行人石秀兰13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未实现的债权130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执字第01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红岩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