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1民初7042号

梁书海与王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书海,王香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7042号

原告:梁书海,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王香银,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海诉被告王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书海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书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