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7042号
原告:梁书海,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王香银,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海诉被告王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书海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书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