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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才才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才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325号罪犯吴才才,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务农。原住贵州省铜仁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7)黔东刑二字第19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吴才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2010年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2012年经本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4年3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4月至2016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才才在2013年04月至2014年03月、2014年04月至2015年03月、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才才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