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志花,女,生于1970年10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照起,男,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吴志花之夫)。被执行人吴志敏,男,生于1967年8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宋守平,女,生于1968年12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吴志敏之妻)。被执行人李永友,男,生于1969年11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洪美,女,生于1966年11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永友之妻)。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花、李照起、吴志敏、宋守平、李永友、李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1681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志花、李照起、吴志敏、宋守平、李永友、李洪美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7038.03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37038.0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68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兆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