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湘3101刑医1号申请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李鸿源,女,1983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永顺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被鉴定为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9月29日被释放。被申请人现在湘西州荣复医院住院治疗。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被申请人李鸿源父亲。联系。诉讼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医申[2016]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李鸿源强制医疗,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某出庭支持申请,被申请人李鸿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1、诉讼代理人于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机关称,李鸿源因患精神疾病,怀疑自己是被实验对象。为将自己的认为告知公安机关想到了杀人后被抓再告知的方法,便于2016年9月9日9时许在吉首市佳慧超市拿了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彭某捅死在超市内。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申请对李鸿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法定代理人李某1对检察机关的申请没有意见,希望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诉讼代理人于国军对申请机关的申请没有异议,并请求审判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李鸿源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李鸿源自2006年以来出现精神异常,先后在永顺县精神病院和湘西州精神病院吉首分院治疗。在湘西州精神病院吉首分院治疗治疗的2011年5月7日至同年8月8日期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患精神疾病,被申请人怀疑有一个强大的组织通过给人喂食物的方法进行人体试验,进而达到控制人的目的,并认为自己是实验对象,已被监视。为将自己的“认为”告知公安机关,被申请人想到了写纸条、自杀等方式,但都被自己否定。2016年9月9日被申请人想到“杀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再告知的方法”,当日9时许,被申请人在吉首市佳慧超市拿了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彭某捅死在超市内,作案后被申请人在现场等待并叫人报警,后被赶至的民警控制。2016年9月23日,经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鸿源被诊断为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李鸿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朱某、田某、杨某、时某、谢某、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湘西州精神病院吉首分院病历资料,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鸿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被诊断为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鸿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 判 长 张清国
审 判 员 向 上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