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8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建国,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峡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范明堂,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建国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梁家渠村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2)湖民一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建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确定的行政性收费表述不清,被申请人梁家渠村委向申请人出具了三份由村委调查发现的新证据,即:梁兴亚与梁家渠村委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程余庆、梁东彬、梁海斌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复印件。该新证据说明梁兴亚投资购买康乐家园院内土地是为了方便手续办理才将土地证等手续暂时办在梁家渠村委名下,土地权系梁兴亚独有;程余庆、梁东彬、梁海斌三人作为梁兴亚的继承人认可新证据内容,申请人张建国的起诉与梁家渠村委无关,故原审判决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张建国提出原审判决确定的行政性收费表述不清,被申请人梁家渠村委向申请人出具了三份新证据,可能导致案件的责任主体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原审判决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案的问题。经查,梁家渠村委系本案原审被告,如果对判决有异议,认为判决有误,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申请人作为原审原告系主张权利人,原审人民法院已经按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支持,现又持所谓被申请人即原审被告的证据材料,提出原判决错误请求再审本案,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足,申请再审的主体不当。综上,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张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