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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雄县鑫兴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雄县鑫兴典当有限公司,张东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雄县鑫兴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东华,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雄县鑫兴典当有限公司与张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东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雄县鑫兴典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中波

代理

审判员  关满仓

代理

审判员  雷立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泽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