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056号申请执行人邱令燕,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李夏峰,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吴春梅,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邱令燕与被执行人李夏峰、吴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夏锋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我院查封,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夏锋、吴春梅共有的坐落于东方明珠苑1幢1单元1101室的房屋,已被另案拍卖,优先权受偿后,无余款可分配。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拍卖,无余款可分配,车辆未扣押到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40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吴高美执 行 员 蓝天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何腾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