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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502号

中国农业银行巴州分行申请执行孟凡东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孟凡东,王帅,宋运福,王如意,周冬梅,李杰,刘琳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住所地:库尔勒市负责人于浩

被执行人:孟凡东,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王帅,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宋运福,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王如意,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周冬梅,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刘琳,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巴州分行申请执行孟凡东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新库经证字1059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10056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如意交纳案款45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库尔勒市普惠乡及普惠农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并依法扣划案款46385.5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运福名下位于库尔勒市香梨大道中祥翠溪苑5-2-602室房产相关手续;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萍

审判员 胡新安

审判员 段凤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