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邹俭立。被执行人李桂香。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
审判员 曲 峰助理
审判员 郭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