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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瓦房店��国土资源局与王德来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王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德来,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德来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瓦国土资监罚决字[2015]元A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高和明执行员 张广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