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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麦建洪与韦育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建洪,韦育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3074号原告:麦建洪,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扬军,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秀,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育银,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建洪诉被告韦育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170000元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韦育银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