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道洋,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德珍,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道洋、张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道洋、张德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