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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10号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道洋、张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洋,张德珍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道洋,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德珍,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道洋、张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道洋、张德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