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莫壮武,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
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朝烈村���会南强村。
法定代表人:庄光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壮武与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莫壮武支付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33172.25元(其中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为24479.02元、经济补偿金为8693.23元);2、向申请执行人莫壮武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3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琼海博鳌南强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登记。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