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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蔡某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蔡某丽

裁判文书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蔡某丽,女,汉族,19**年**月**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蔡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37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协议,蔡某丽应于2016年8月1日之前还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符秀柏

审判员  郭海春

审判员  王传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胜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