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国彬与张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彬,张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彬,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耀华,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孙国彬申请执行张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